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第八誡:不可偷盜 (出廿15)

(1)經文要義
     
a.剝奪別人的財產
       
偷盜指的是以不正當的方法侵佔、取得別人的財產。包括暗中的偷盜,也包括明裡的侵吞(可十二40)、勒索(太廿三25)、訛詐(路十九8)、詭詐的法碼(彌六11),霸佔(彌一2)等。偷盜一方面剝取別人勞力作工的所得,另方面則是不肯承受管家的職份,放棄工作的能力,對人不義,對上帝不虔。

b.偷盜危害社會的治安
       
偷盜不只剝取別人的財產,也危害社會的治安。如果執政掌權者勾結社會黑道一起來偷盜,更是使國家公義淪喪,動搖國本。先知彌迦就斥責當時的首領、官長「從人身上剝皮,從人骨頭上剔肉」(彌三2);進而指出因他們的緣故,錫安必被耕種像一塊田,耶  路撒冷必成為亂堆(彌三12)。阿摩司則責備當時商人「賣出用小升斗,收銀用大戥子」(摩八5),因此「地必因這事震動」(摩八8)。可見政商聯合黑道的偷盜必招致上帝對國家的審判。

c.注意財富分配的平均
       
「不可偷盜」這誡命也提醒人注意財富的分配和對窮人與無助者應有的慈善行為。貧窮有時確會使人偷盜(箴卅9),中國俗語也說:「飢寒起盜心」。因此在舊約,律法規定在收割莊稼時,「不可割盡四角,也不可收取所遺落的」,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 (利十九9~10,廿三22;申廿四19~22)。在新約則強調財物的分享與互助 (弗四838;羅十二813;林後八1~9)。 社會上的搶劫銀行、綁票,固然是人心貪戀別人的財物,但貧富懸殊也是重要的因素。因此「不可偷盜」教導我們:第一要勤勞:親手作正經事;第二,要節儉:就 可有餘;第三,要施捨:光勤儉而不施捨,則造成貧富懸殊,窮人可能因此偷盜;懂得運用財富,與窮人分享與互助,社會才能健康。

(2)生活應用
     
與本誡命有關的今日倫理包括:
(1)經濟倫理:職業觀、金錢的取得和使用;簡樸生活;慈善事業;版權等。

(2)環境倫理:為求賺錢而排放污水、廢水、毒水、毒煙,這種污染環境的行為無異在偷盜公眾資源和後代子孫的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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