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第十誡:不可貪戀 (出廿17)

   
(1)經文要義
     
a.貪戀指佔有慾與由此而起的陰謀
       
「貪戀」(hamad)這個字所表達的意義不只是心思上強烈的佔有慾,也包含導致強佔對方所有物的一切陰謀。可見本誡強調:任何違法的事都起於人污穢的內心(參見可七20~23)。可見舊約倫理所關注的,不只是人外在的行為;它實在也著重人內在的動機。若把第八誡和第十誡連起來看,更可看出偷盜的動機是貪婪的心,因此第十誡「不可貪戀」觸及了人道德行為的癥結。所以本誡命提醒人內心切實重生、歸正的重要。

b.敬虔知足的學習

第十誡著重一個人內心的慾望,要能守住第十誡,內心的慾望必須在〝敬虔加上知足〞(提前六6)上接受操練。因為當人在屬靈的事上得到滿足,他才不會對一切物質財富念念不忘。路加福音十八章記載一個少年的官回答主耶穌,說:「這一切(20節知道指第五誡至第九誡)我從小都遵守。」主耶穌聽見了,就說「你還缺少一件,要變賣你一切有所有的,分給窮人。」聖經說,這少年的官聽見這話,就甚憂愁,因為他很富足(路十八18~23)。可見這官內心對財富念念不忘,以致無法遵守第十誡。因此,惟有將內心的慾望導向屬靈方面的追求,才能在第十誡上得勝。

(2)生活應用
     
第八誡強調的是偷盜的行為,第十誡則強調偷盜的動機:貪婪的心,因此在實際生活的應用上與第八誡是重疊的。

沒有留言:

聯絡表單

名稱

以電子郵件傳送 *

訊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