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7日 星期四

上帝所重用的人中品格瑕疵所引起之倫理問題


1.上帝稱讚品格瑕疵的行為

在出埃及記一15~16,埃及王吩咐收生婆殺希伯來男嬰,她們不聽命,當埃及王召她們來問的時候,她們回答說:「希伯來婦人本是健壯的,收生婆還沒有到,他們已經生產了」(出一19)。由出一15~20整段來看,顯然收生婆的回答並不是實話,但為什麼在一20:上帝卻厚待收生婆呢?

類似的例子也出現在約書亞記。在書二6。喇合明明將約書亞派來窺探耶利哥城的二位探子藏在房頂所擺的麻階中,但面對耶利哥王的官員卻回答說:「天黑要關城門的時候,他們出去了。往那裡去,我卻不知道」(書二5)。顯然喇合說謊,但上帝卻救了她們全家,在希伯來書十一31也稱喇合為信心的偉人。為什麼呢?上帝對這些品格上有瑕疵的行為,為什麼如此厚待呢?

(1)上帝厚待他們,是因他們敬畏上帝

其實上帝厚待收生婆,在出埃及記一21清楚指出是因為她 們「敬畏上帝」,而「敬畏上帝」是以冒著被法老刑罰的代價不照埃及王的吩咐來殺害以色列的男嬰。殺以色列男嬰這件事與上帝起誓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多如眾星 相違背,當法老的命今明顯違背上帝的旨意,收生婆雖有來自法老的潛在威脅與刑罰,她們卻寧可聽從上帝。喇合也同樣冒著生命的危險來接待探子,以這付代價的 行動表明對上帝的信靠與敬畏 (參考書二9~11)。

(2)惡人因惡行喪失知道真理的權利

法老有資格問收生婆為什麼以色列人的男嬰沒有死。法老也問了(出一18); 但法老因謀殺男嬰的惡使他沒有資格知道真理。固然沒有人有權柄說謊,相信上帝恩待收生婆絕不是因為收生婆說謊;但也不是每個人有權利知道一切真相,惡人的 惡行就剝奪了他們知道真相的權利,免得他們知道真相後.繼續行惡。耶利哥王存心擊殺約書亞派至耶利哥窺城的探正是抗拒上帝賜迦南地給亞伯拉罕的應許,他和 法老一樣,都因自己的惡行而喪失知道事情真相的權利。

根據以上的說明,我們清楚看出,上帝並沒有稱讚收生婆說謊(或未說出事實真相),上帝也沒有同意喇合說謊。上帝所同意的只是:一個抗拒上帝旨意的人因自己的惡行,是沒有資格知道事情的真相,免得他們殺了上帝所要使用的人,惡上加惡;而上帝所稱讚的,是收生婆和喇合因敬畏上帝而冒著生命的危險堅拒來自惡人的命令。

上帝對她們在這件事上的認可,並不等於(也不可以延伸)說明在那人品格或行為的每一方面都得認可。我們有了以上的分辨和認識,就不致於因收生婆和喇合在堅強的信心夾雜著軟弱而產生道德的困惑了。

2.上帝使用有瑕疵品格的人
    
舊約聖經中,有多位上帝重用、悅納、稱讚的人,在個人品格上卻有明顯的瑕疵,有些人每念及此,心裡頭不禁發出和先知哈巴谷同樣的問題:「聖潔的上帝為什麼使用不聖潔的人作祂的器皿?」(參哈一12~13)這類問題中,最令人心生困惑的莫過於下列的例子:亞伯拉罕亂倫、以利沙咒詛童子,以及大衛多妻。

(1)亞伯拉罕亂倫
      
在羅馬書,保羅稱亞伯拉罕為「信心之父」(羅四11~12,17)。但這位信心之父,所娶的妻子竟然是自己同父異母的妹妹(創廿12),這豈不是犯了亂倫?上帝怎麼揀選一個亂倫的人成為信心之父呢?

亂倫是舊約三個難解的倫理問題之一(其他二個是:多妻制和滅絕敵人),因此亞伯拉罕娶同父異母的妹妹,似乎不宜視為獨立事件,而應以整個聖經的立場來討論。 

a.摩西律法之前
        
在上帝藉著摩西於西乃山頒佈律法之前,我們看到當時的人,親屬間互有通婚的現象。比如亞伯拉罕娶同父異母的妹妹撒拉;亞伯拉罕的弟弟拿鶴則娶姪女哈蘭為娶(創十一29;這種親屬通婚,可能原因之一是當時人口不多,交通不便,人與人較少有機會接觸,可是又不得不繁衍後代,以致上帝雖不贊許(也許撒拉、利百加、拉結的不孕症可視為上帝不贊許近親婚姻的佐證),卻也沒有對律法之前親屬間通婚的情形加以斥責,因此,我們似乎不應以目前我們的情形,作為評論摩西律法前人們近親通婚的依據,而應考慮他們特殊的處境。惟獨羅得與女兒生子的個案不同,雖然他們也是為了存留後裔,甚至無人按著世上的常規,進到羅得父女所住的洞裡(創十九31~32),但父女生子這種直系親屬的婚姻關係,與同父異母的兄妹婚或叔叔姪女婚這種旁系親屬的婚姻關係,畢竟不同,因此上帝禁止羅得與女兒們所生的後代,亞捫人和摩押人,永不可入耶和華的會(申廿三3)。

b.摩西律法之後
        
在上帝藉著摩西所頒佈的律法中。很清楚禁止亂倫(利未記十八6~18),稱之為「大惡」(利十八17)。與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姊妹行淫,必受咒詛(申廿七22)。      在撒母耳記下,大衛的兒子暗嫩強姦同父異母的妹妹他瑪,他瑪阻止他並勸告他,說:「不要玷辱我,以色列人中不當這樣行,你不要作這醜事。……你可以求王,他必不禁止我歸你」(撒下十三12~13)。他瑪指出,同父異母的兄妹淫亂是件醜事,符合利未記十八9,11的記載,是耶和華明確的禁令。但撒下十三13,「你可以求王,他必不禁止我歸你」,是否暗示在大衛時代,同父異母兄妹間的婚姻是可行的?由撒下十三21,大衛王聽見這事,「就甚發怒」,卻過了二年,也沒有什麼表示(十三23)來看,他瑪在13節 的建議,似乎不是指當代同父異母兄妹間的婚姻可以獲准,比較可能的倒是他瑪在危急無助,向存心玷辱她的暗嫩提出一個相當渺茫的緩兵計;也有可能是因大衛曾 和拔示巴犯淫亂,能體會暗嫩受情慾所困的處境,而允許這樣的婚姻。不管如何,在摩西律法之後,同父異母的兄妹婚姻有明文的律法加以禁止。

c.新約時代
        
在新約聖經,雖未有直接的經文禁止亂倫,但有二個實例,反映出新約對亂倫持反對的立場。第一,施洗約翰曾對希律說,「你娶妳兄弟的妻子是不合理的」(太十四4;可六18;路三19)。第二,保羅寫給哥林多教會,吩咐他們要把那位「收了他的繼母」的人施行懲戒(林前五4~8)。從以上這二個例子,新約聖經對亂倫的立場是反對的。

d.小結
        
以上的說明,只有在摩西律法之前。因為人口較少、交通不便,且為著存留後裔的前題下,上帝默認了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妹婚、或叔叔姪女婚,或表兄妹婚(如雅各和拉結);但對於直系親屬間的婚姻關係(如羅得父女)則明顯加以咒詛。至於在摩西律法之後,不只明文立法禁止直系親屬間的婚姻關係,就是旁系的婚姻關係也都明令禁止(利未記十八6~18)。 至於亞伯拉罕娶同父異母的妹妹撒拉,上帝雖默認,但這婚姻顯然存有不少負面的因素;如:亞伯拉罕二次遇到危急時都要撒拉以他妹子的名義,好幫他逃避災難; 此外。撒拉不孕,也可能是上帝對旁系親屬婚姻不悅的一種表示。可見上帝對這種婚姻關係,有一定程度的不悅。至於亞伯拉罕成為信心之父,這是他的信心經過考 驗,生出忍耐,且忍耐成功的結果(見羅四17~21;來十一8~12,17~19)。上帝在他信心的表現上稱許他,並不等於上帝在他婚姻的事上也稱許他。上帝揀選一個有瑕疵的人,經過精雕細琢,把他磨成信心的偉人,這點倒是我們要用心去思想的。

(2)以利沙咒詛童子
      
以利沙是以利亞的門徒,那感動以利亞的靈曾經加倍感動以利沙,使他一生所行的上帝蹟是以利亞的二倍(參見王上十七章至王下九章)。這位以利沙從耶利哥上伯特利去.正上去的時候,有些童子從城裡出來,戲笑他,說:「禿頭的上去罷!禿頭的上去罷!」以利沙回頭看見,就奉耶和華的名咒詛他們,聖經說:「於是有兩個母熊從林中出來,撕裂他們中間四十二個童子」(王下二24)。

為什麼上帝重用的以利沙,咒詛戲笑他的童子,又有母熊撕裂其中四十二個人,這豈不是人殘忍的反應嗎?上帝使用這麼殘忍的人作祂的僕人,怎麼與耶和華慈愛的性格相調和?此外。詩篇中也有一些咒詛的詩篇,甚至求主發怒,使敵人消滅(參考詩五十九13),這與愛仇敵的教訓(太五44)又怎麼調和呢?難道新約、舊約對待仇敵,有二套不同的標準嗎?

a.以利沙事件

要了解這四十二個童子被母熊撕裂,是否意味著以利沙人性殘忍,或上帝手段太過激烈,我們需要根據整段經文(王下二23~24)的背景及釋義來分析。

(a)咒詛的意義
          
第24節以利沙奉耶和華的名「咒詛」他們,「咒詛」指的是「宣佈審判」。根據代下卅六16「譏誚上帝的先知,-…耶和華的忿怒向他……發作」,因此以利沙奉耶和華的名宣佈上帝的審判。

(b)咒詛的對象
          
第23和24節都指出被咒詛的對象是「童子」,此字可指自「嬰孩」(出二6;撒下十二16)直到成年反叛父親的押沙龍(撒下十四21;十八5),也可指年紀在十至二十歲之間的人(創卅七2)。因此在本處的童子,應指大男孩,而非嬰孩或幼童。

(c)咒詛的原因

在23節指出咒詛的原因,在於這群大男孩從伯特利城出來,嘲笑以利沙說,「禿頭的上去罷!禿頭的,上去罷!」以利沙在以利亞被提升天之後,又活了大約60年,因此當時以利沙大概20多 歲,應當尚未禿頭。可見這些大男孩戲笑以利沙「禿頭」是另有所指。原來在當時,「禿頭」通常是長大痲瘋的嫌疑。而「上去罷」乃在譏誚以利亞被提升天,以此 激動以利沙。由此背景來看這群大男孩戲笑以利沙,說:「禿頭的上去罷!禿頭的上去罷!」乃在咒詛以利沙,咒詛他長大痲瘋,跟隨他的師傅以利亞上天吧(不是被接升天,而是死亡)! 這樣的理解似可由這些童子所居住的城伯特利是個拜金牛犢、也是拜巴力的中心得到支持。這些拜偶像的童子咒詛耶和華的先知死亡,這是他們受咒詛的主因。引出 母熊,撕裂這四十二個童子的,正是他們離棄耶和華,卻偏向金牛犢和巴力的惡行,他們是死在自己的惡行之下,而非以利沙殘忍,也不是上帝不慈愛。

b.咒詛詩篇

詩篇中有十六首詩含有咒詛的成分(5、7、10、18、28、31、35、40、52、58、59、69、71、109、137、140),其中以35、69、109這三首詩咒詛的成分最重。比如:詩六十九28說,「願他們從生命冊上被塗抹,不得記錄在義人之中。」又如詩一0九13也如此說,「願他的後人斷絕,名字被塗抹,不傳於下代。」詩篇的作者為什麼如此咒詛人呢?這與愛人如己的教訓(雅二8)如何協調呢?為解開這些困惑,下面提供幾項思考的方向。

(a)咒詛的對象
          
咒詛詩篇的作者是大衛,根據撒母耳記上下、列王紀上和歷代志上的記載,大衛不是一個喜歡報仇的人(參見撒上廿四、廿六;撒下一、十六),因此咒詛的對象不是大衛的仇敵;大 衛是 君王,代表上帝(萬王之王),當他寫咒詛詩篇時,乃是代表萬王之王宣告對那些敵對上帝的人的審判。

(b)咒詛的原因
          
被咒詛的人,是作孽、流人血的人(詩五十九2),是埋伏、要害人命的人(五十九3),是行詭詐的惡人(五十九5),是口裡噴出惡言、嘴裡有刀的人(五十九7),是無故挖坑要陷害人的人(卅五7),是以惡報善、以恨報愛的人(一0九5。因此,上帝對這種罪人的咒詛,就是對他們的罪惡宣告審判。上帝是慈愛的上帝。但愛不等於容忍罪惡,愛是「不喜歡不義,只喜歡真理」(林前十三6),因此在新約,上帝照樣咒詛惡人(太廿五41)。

至於「愛人如己」,那是在雙方關係中愛的表達方式,換句話說,在純粹個人與個人的相處中,愛的表達是捨己、犧牲、讓步,但在多方關係中,愛的表達則是公義,因為我不能獨厚某人而犧牲別人的權利,可見上帝對惡人宣告審判,不等於違反「愛人如己」的教訓。

(3)大衛多妻

上帝廢了掃羅,就選立大衛作以色列的王,上帝又為大衛作見證,說,「我尋得耶西的兒子大衛,他是合我心意的人,凡事要遵行我的旨意」(徒十三22;參考撒上十三14)。但大衛上希伯崙時,即有亞希暖和亞比該兩位妻子(撒下二2;)在希伯崙,又增加了瑪迦、哈及、亞比他、以格拉四位妻妾(撒下三3~5)。難道一個合上帝心意的人可以擁有多位妻妾?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下面幾個角度來說明。

a.舊約多妻的事實

在舊約,君王、首領及富人往往擁有多位妻妾。大衛、所羅門這些作君王的有多位妻妾,亞伯拉罕、雅各、摩西(參見出二21;民十二1)也多妻,士師時代,連利未人也有妾侍(士十九1)。可見多妻的現象,在舊約是個事實。但這不等於上帝贊同多妾,因為舊約多處經文反對多妻,同時多妻者不幸的遭遇也顯明上帝不祝福多妻的家庭。

(a)舊約多處經文反對多妻制
          
創世記二22記著說,「耶和華上帝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並為亞當夏娃主持婚禮,宣告:「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可見從起初,上帝對婚姻的心意就是一夫一妻制。瑪拉基書為此「一夫一妻」制提出道德的理由,說:「雖然上帝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單造一人麼?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瑪二15)。此外,舊約中充滿以夫婦關係來比喻上帝和以色列之間的關係,以色列人離棄上帝,偏向偶像,則被稱作「淫婦」(耶三1~2;三8;何三1);這種比喻,說出了上帝反對、厭惡一夫多妻。

(b)信心受損及家庭不和顯示上帝不悅多妻制
          
因多妻以致信心大受虧損的例證,首推所羅門。這位蒙上帝揀選建造聖殿的人,竟被妃嬪誘惑,隨從亞斯他錄、米勒公、基抹、摩洛(王上十一3~8),以致種下王國分裂成南國北國的禍因(王上十一11),這顯明了上帝極其不悅多妻制。

至於因多妻而招致家庭不和的例證,有亞伯拉罕(創廿一9~11)、基甸(士八29~九57)、以及大衛(撒下十三)等等;此外箴言二十一9、19提到「不要與爭吵的婦人同住」似乎也暗示有許多妻妾的家庭必有爭吵、使氣、不和的事。家庭悲劇告訴我們,多妻制不為上帝所悅納。

(c)小結
          
根據以上的說明,雖然多妻在舊約是一項事實,但上帝不只不悅納,更是恨惡;所以多妻的事實只是反映出人們違背上帝起初設立婚姻的心意,顯明人不誠誠實實專心順從上帝,反偏向私慾的犯罪事實。

b.新約反對多妻的立場
        
以主耶穌和保羅對婚姻的觀點為例,來說明新約反對多妻的立場。

(a)主耶穌的立場:一夫一妻
          
主耶穌與法利賽人辯論休妻的時候,引用創世記二24強調上帝從起初所設立的婚姻是一夫一妻的制度(太十九4~5;可十6~7)。

(b)保羅的立場:一夫一妻

保羅在回答哥林多教會有關婚姻問題時,說,「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七2)。「各」和「自己的」強調:婚姻是由一個男人與一個女人結合而成,並且男女二人都必須是對方能合法地稱為「自己的」。他在論及監督與執事資格的時候也提出相同的立場:「只作一個婦人的丈夫」(提前三2;多一6):在以弗所書,提到夫妻關係時,保羅不只引用創二24來聲明他「一夫一妻」制的觀點,他更以基督和教會的關係來強化這觀點。(弗五31~32)不 論是主耶穌或保羅,對婚姻的看法都回到創世記上帝起初設立婚姻時所宣示的「一夫一妻」制;保羅則將舊約中「上帝和以色列人的關係」轉化為「基督與教會的關 係」,而以這樣聖潔、忠貞的關係來強化一夫一妻制中夫妻應有的關係;因此若有人以舊約中亞伯拉罕、大衛等人的多妻而質疑今日基督徒為何不能多妻,那他就誤 解聖經在婚姻上一貫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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