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真實


   
真 理是使一個觀念,或一個觀念的說明,符合事實。真理為叫思想與實體相吻合。智識論的實體論對於這樣為真理下定義自無難處,而且真理至少要以此為界說。真理 也包含有思想和諧的性質。凡不和的思想便是不合理性。一切真理必得有一個內在的統一。由於各種不同形式的思想之交換,要在我所得的概念與別人所得的概念之 中相互暗合,才得算為真理。如果是真理,也必得按照我們的知識所先測定的實現出來,換言之,它必得要在人生中發生效用。照真理所有的這些特性講,真理是要 在我們的思想中調和的。真理也要我們的思想與別人的思想調和。真理也要幫助我們有預測事物要如何發生,以及如何設法去控制那些將要發生的事物之可能。

   
神秘派是從另一角度來界說真理。佐恩斯(Rufus Jones)說:「真理是聯繫在我們邏輯判斷上的那種特異的絕對性。」
 
    在 這種概念中也有值得我們考慮的,不知怎麼人性就是如此組織而成,在人與真理面面相對的時候,也就自然而然的認出它來。路德也見到了真理的這一方面,所以他 說:「真理的自身捉住人的心靈,便它能確實無疑的評判一切事物;但心靈不能評判真理,只是確實無疑的不能不說這是真理。例如,我們的理性確實無疑的宣告 說,三加七則為十,然而也不能說出個理由來,為什麼這是對的,只能說這無可否認是對的;因為它已為真理所抓住,不是它判真理,乃是它為真理所判斷。」

   
真 理紮根於奇異事物之中,雖說我們不否認人格的統一性,我們還是能把真講為理智之德,美講為情感之德,善講為意志之德。這在社交的人生上是連結不可分解的。 任何事物之可靠性均在乎其實。一個社會總得有些其實可靠性,不然便無法活動。在社會秩序中,假如一切的人都是說謊的,這便到了不可思議之境地。所謂真實不 單在乎講述真理,更在乎以誠實去交易、工作、思想、服務,連講求正統(orthodoxy)也 得出之以誠意。真實也有尊重別人信用的意思,一切誇大、欺騙、虛偽都與它相反。一個缺少真實之德的人格,隨在都要表現道德上的缺點。假裝虛飾足以摧殘人格 之完整。在一切罪中唯有偽善的罪受耶穌無情的斥責。有人說偽善乃是惡行向善德致敬。因為假冒為善的人設法要使別人相信他是有德之士,這樣便承認了善德的威 權。十誡中有兩條誡命是有關在言語上犯罪的。第八條誡禁止人作假見證,防備人用譭謗捏造的言語,損害鄰人的名譽。

   
真實固然是基督徒的一種德行,但他並非必要把我們所想到的每一件事都述說出來。隱而不發也許就是一種德行,直率粗魯,一點不顧及別人的情緒,也不算德行。如果基督徒有時不得不宜言無諱,使人難堪,他也要設法醫治這種傷痕,要說誠實話,但要用愛心說出來(弗四:15)

   
把他所見到的和盤托出,也是基督徒說話的義務。然而傳道人和教師講話的時候,也要顧到聽道的人和學生領會真理的能量。正如上帝也只能按照人領受的能量啟示他自己,所以耶穌並沒有把一切的真理一次向門徒講出來(約十六:12-13)。照著人所能領悟的講述真理,這與真實之德並無妨害。但是一件不合真理的事,總不要拿來教導人,免得以後又要設法改正。

   
真實的心是赤露敞開的,富於誠意。這樣的心也是客觀的,總不以己的私利而轉移。

   
這樣的心運用敏捷,歡迎合乎事實的報導、堅持、無畏、富有勇氣。對於一般的與情見解,它必得要加以縝密的批評。

   
真 理的反面便是虛謊。虛謊是一種有意的欺騙,傷害彼此交接的信用。從倫理方面說,虛謊是一種嚴重的破壞,在個人方面,足以毀滅人格的完整,也會發生社會方面 的重大後果。在行為辯認術上,所謂不得已的虛謊很是個問題,問題是虛謊是否有時亦有正當的理由。說句謊言能救人一命,是否可行?說句謊言能阻止一個謀殺, 是否可行?故事講到一個羅馬主婦,她的丈夫和兩個兒子同在害病。父親的病勢正危急的時候,一個兒子死了。父親問她,這個死去了的兒子病狀如何。母親強自抑 住情感的衝動,告訴父親說兒子的病好了些,父親的病因而有了轉機。假如當時母親據實說了,也許父親的心神加上這個嚴重的打擊,便一命嗚呼了。這位母親的謊 言說得應該嗎.再舉例來說,一位太太打開大門,進來的卻是個匪徒。她一時情急智生,大呼其夫之名,好像他就在鄰室內工作,其實他並不在家。匪徒見情形如 此,便逃跑了。她的這個行為是否合理.醫生是否可以歪曲事實,藉以安慰病人?一天晚上,病房護士得報,知道轟炸即將開始。卻告訴一些有病的小孩說,今夜要 放鞭爆。那夜城中雖受轟炸,但那些小孩都沒有受到驚嚇。假如他們知道是飛機轟炸,也許其中有的要因受傷過劇,以至終身殘廢。這些護士們所作的合理嗎? 這些都是由不得己的虛談所引起的問題。好些倫理學家以為說謊是無論如何不合理的。他們也不承認有所謂不得己的虛謊。
 
    作這樣主張的人士中值得提及的有:大巴西勒(Basil)、奧古斯丁、康得、和士來馬赫。賈而衛(A.E,Garve)對這問題不作最後的判斷,但他還是說:我求上帝救我脫離這樣一種道德的悲劇,就是不得不承認自己說謊是合理的。若是一個人對於在任何情形之下所作任何虛謊不表示極其厭惡的心理。在他的內心深處便沒有真理。」
 
    他也好像承認,道德評判有時得要同意不得已的虛謊,但他又加上一句:「假如他能不覺痛苦羞愧的說一句謊言,他的道德品格必受虧損。」
 
    屈梭多模(Chrysostom),耶柔米(Jerome)、路德、馬爾登生(Mortenson)及其它人士都為不得已的虛謊作辨護。 所以在這問題上,倫理學家見解並不一致。

   
在一個完全的世界,自然不需要有所謂不得已的虛謊。就是把這樣一種虛謊說出來,也要引起犯罪的意識。我們也要記得,愛是基督徒最高的德行,連真理也要以達到愛為目的。又不可忘記,如果事實預防得法,不得已的虛謊便不需要了。

   
那 些為不得已的虛謊而辯護的人說,如果有時人沒有說實話的絕對義務,便可不必如此。他們也說,有些人要求我們說實話的權利,在道德上說起來暫時已經失落了。 那位羅馬太太的丈夫,那個圖謀不法行動的匪徒,以及那些住在醫院的兒童,都是這樣的人。對於那些有權利要求我們說實話的人,我們必得說實話。這是為不得已 的虛謊作辯護的人所持的理由。
 
    施密特(Newman Smyth)持 此見解說了以下總結的話:「那些在人類團結一體之中應該享受真理權利的人,我們總要以實情見告;如果要把實情隱藏起來,或假裝虛構,那麼我們要確實知道, 與我們交談的人已經不配享受得知實情的權利,或是他們應有的這種權利已暫為疾病、衰弱,或任何犯罪的企圖所打消了;不要任意隨事隱瞞實情,除非到了一種情 勢之下,合乎原則的,對人存無虧的良心,對上帝亦有誠意,出於不得已的要作一次有意的、積極的虛謊。」
 
    就是那些為不得已的虛謊辯護的人,也堅持如果明知有違反正義的後果發生,這樣的事便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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