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8日 星期五

對牧者/傳道同工/長老的紀律

    
    教牧同工或是教會長老不只是一間教會的負責人,更是世上主耶穌基督聖潔教會的見證人,是信徒和世人的榜樣。任何犯錯,就是羞恥了主名,使教會和信徒蒙羞。處理步驟如下。
 
. 如有信徒上告教會長執會關於某牧者或長老沒有遵守聖經真理的教導或詆毀了教會的規章。
 
. 這時教會掌執會必須立刻要求兩至三位指定長執組成調查小組,調查是否有犯錯行為。指定長執都必須和這位牧者或長老是完全沒有親戚關係的人。
 
. 不管是否證實犯錯,該調查小組必須把調查結果提上長執會。
 
. 如果證實犯錯:
 
1. 如果是有教區的制度教會,長執事會必須向教區議長/主任牧者報告。教區議長/主任牧者必須親自再次調查並肯定報告的內容。
 
2. 如果是沒有教區制度的獨立教會,一般會請友好教會中有權威的牧者或到附近神學院請求處理這事情。肯定犯錯(不管是聖經真理或道德行為)皆必須有清楚證據。
 
一般對牧者/長老的紀律處分如下:
 
一.  教區議長/主任牧者與教區委員開會議決(凡是與犯錯者有親戚關係者必須退席)。通常是先責備、要求悔改,輕微的加上暫停會籍和職位六個月或一年,並要求守行為。如果是嚴重的犯罪,責備後趕出教會。如果是在錢財上有虧欠,那可要求賠償。
 
二.  教區議長/主任牧者將親臨教會向會眾交待和報告所執行的紀律。
 
三.  停職後再續職的話,多數會被調走到另一個地區任職。
 
四.  在還沒有執行以上任何懲治紀律之前,長執會也開放給任何犯錯者一段三/六個月的上訴時間。時間一過,就執行所指定的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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