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駁斥墮胎陣營的言論


  一、胎兒只是一團細胞組織,是婦女身體的一部分,她應有權除去
  科學家對身體的一部分的 定義,是指同一基因組成的細胞。移植的器官,因基因不同,要賴特別藥物阻止被身體的免疫系統排斥。每一個胎兒都是一個新的個體,有不同的基因,故此造物者 把母親及胎兒的循環系統徹底隔離,才免任何一方受損,胎兒暫棲母腹,像未獨立前的孩子住在家中,遇意外事件,母親及胎兒,可一存一歿,證實是兩個不同的生 命。一團細胞組織,也不正確。科學家指出,自精、卵配合後,一連串驚奇的變化,使這配子分為二百餘種不同功能的細胞。
  二、胎兒出生才有生命和人格,故墮胎不算殺害生命
   前人以胎動為生命開始,醫界依嬰兒的心跳或腦波知道其實較早時已開始。其實,生命不因科技可測而定。現在,科技日新月異,約半公斤重的胎兒可以被養大, 尚在母腹中的胎兒,藉剖開母腹,接受複雜的手術,且政府及一些保險公司亦照樣付賬。試管嬰兒證明,胎兒在最初時能在母體外生存,基因分析也可顯示其日後的 特徵!
  一九八三年,澳洲墨爾本大學,有一對體外受精的孿兒交合子(試管嬰兒),只等其身家百萬的父母旅行回來,便植入母親體內;不料飛機墜毀,留下這對還未成胎的交合子。很多人願作借腹母親,澳洲國會為這雙可能是遺產的合法承繼人激辯了多日!誰說胎兒沒有位格?天主教及大多數基督教學者亦同意,精子及卵子既已配合就有了位格。在聖經中,當天使告訴馬利亞要從聖靈懷孕時,他所指的聖者已是有位格的人,也是完全的上帝(見《路加福音》第一章)
  三、墮胎是婦女的基本權利,若須在母親及胎兒間作取捨時,應犧牲胎兒。
   首先要指出,憲法並未賦予婦女任何基本權利,且在文明社會,任何人的權利皆以不傷害他人生命為本。生存權利,不受年齡、種族、智力的影響,不錯,在母親 的生命有危險時,醫者為了保存她的生命可以犧牲胎兒,但這是極不尋常的,百分之九十九的墮胎,並非因母親的生命,而是其生活型態使然。
  四、人有選擇權,婦女不應在不情願下被迫經歷懷胎的恥辱和艱辛。
  受孕是兩個成年人合作的結果,若不願懷孕,只有保持貞潔一途,因沒有任何避孕工具萬無一失。墮胎者把懷孕當作可羞和負累,置母親與孩子於敵對,該不是大部分婦女同意的吧?況且,生產後的十多年養育,要更多犧牲,難道可以同樣理由把孩子殺死嗎?
  墮胎陣營常自稱贊成選擇但選擇什麼呢?反墮胎者亦贊成選擇,包括住區、職業、學校、政府、宗教自由……其實,大部分反墮胎者力主自由和平等,但反對虐待兒童及婦女、兇殺、施暴,因這危害他人安全。相反地,墮胎陣營贊成選擇,其實只是選擇墮胎,每年奪去七十五萬女孩生命的選擇。她們為何反對少女聽取父母及丈夫(或男友)的意見。為何反對有二十四小時冷靜考慮的時間,亦反對有選擇生命輔導?難道一時衝動是最好的選擇?
  五、墮胎是婦女與她的醫生間的私事
  不要忘記胎兒還有父親。父親常為此而受很大的創傷,且私隱權應該在生存權之下,否則殺人犯法者必三緘其口。注意,大夫執行墮胎手術,並不減少墮胎者的責任及良心要承受的譴責。
  六、墮胎權利保證婦女解放及男女平等
  婦女解放運動先鋒,如甦珊安東尼,為婦女爭得投票權,是強力反墮胎者,稱之為謀殺孩子,痛罵力主墮胎合理者剝削婦孺;伊利沙伯斯坦頓則說︰婦女曾被人當財產,但當婦女把自己的孩子當作貨物,可以隨一己的喜好拋掉,那更是一種貶黜了。
  墮胎運動推動者,如桑格等,曾承認故意把墮胎帶進婦解運動,以得更大支持。今天,很多婦女解放者支持選擇生命,如艾麗絲保羅及其他如尊重生命女權組織,仍極力反對墮胎,並曾稱墮胎陣線為婦解恐怖分子」——不惜殺生以達其教條!
  七、社會問題的藉口
  墮胎陣營的主要機構親子計劃的口號︰沒有不想要的孩子!看 似有理,實質上卻是主張墮胎。在其九十年代一份年報中指出,引導十二萬多婦女墮胎,卻只有四千七百個案是幫助父母親養育孩子。其實,約有一百五十萬個家庭 等待領養孩子,問題是墮胎者漠視生命,不要懷孕的麻煩。他們又稱︰不想要的孩子易愛虐待,墮胎會減低虐孩事件。事實上適得其反,在一九七三年,就是所謂墮 胎合法開始時,美國共有十六萬宗虐兒案件;及後十年,這數字上升了五倍;九十年代,竟有二百五十萬宗;近年,殺害孩子的案件每年遞增!是因孩童與胎兒只是 年齡的差別吧!胎兒既可墮去,孩子也可殺了。
   多年來,蓋洛普公司及各大報章刊物的民意調查顯示,超過百分之二十五的人認為不可墮胎;百分之五十的人認為不應墮胎,只在強姦、亂倫、健康等特殊情況下 可以墮胎;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餘,認為因經濟、事業、方便、無男子負責、情緒等可以墮胎。一般人對此並不知情,以為墮胎代表了大部分婦女。
  八、墮胎若被禁止,數以千計的人將會非法墮胎,對貧窮人尤不公平。
  非裔和西裔在百分比上雖較高,但以總數計,大多數墮胎及支持墮胎者,卻是中上階層的人。他們稱,估計五千至上萬人將因非法墮胎而死亡,但在路爾對維特案之前,一般總計,包括墮胎機構親子計劃發表的數字,在一九七三年前的二十五年代,因廣泛應用抗生素,死亡率大減,一九七二年時只有三十九宗。
  九、反對者多是宗教人士,有違國教分立原則。
  其實,很多非宗教人士亦反對墮胎,維持道德水平人人有責,不論是否有宗教背景,更不能說因宗教人士反對就可置之不理。威廉克里在印度傳道時,力爭不可燒死寡婦陪葬,最後成功。當無辜者的性命攸關時,他沒有以其道德觀念源於基督教而閉口,事實上,大多基本律法都源於聖經教訓,若照墮胎者所言,恐沒有多少法律留存,社會亦全無法紀了。
  十、墮胎是很安全的手術
  七十年代末,美國停止統計墮胎死亡數字,故一九八一年墮胎陣營稱無人因墮胎死亡,這是不可思議的,其實美國婦產科刊物及其他統計不時透露墮胎死亡數字。因為手術無例外地有並發癥,但墮胎後因肺炎、腹膜炎、流血、宮外孕而死亡,死亡原因欄卻沒有註明是墮胎。
  墮胎也有後遺癥,因內疚而自殺比常人多九倍;日後有子宮外孕、不育、前置胎盤、乳癌,是三至十倍;再懷孕時,早產、嬰兒重量不足等都比正常婦女為高。證明墮胎並非無後果的手術,可惜墮胎中心並不把這些告訴求助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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