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0日 星期二

禮拜的歷史反思



  主後三百一十三年由君士坦丁大帝(Constantin. 303-337.A.D.) 頒布米蘭上諭 (Edict of Milan)之前,「基督教」並非羅馬帝國政府下的合法宗教,所以許多聚會活動不能大膽公開,直到米蘭上諭公告後,基督教會才得以被合法承認。此後,教會的行政機構與硬體設備便如雨後春筍般紛紛而起,其中有關禮拜與音樂的事宜,乃由教會當局創辦訓練聖歌隊和音樂人才的音樂學校( Schola Cantorum )專門負責。由於教會禮拜有其特別措施和體制,禮拜當中的聖詩與讀經等重要程序,若非受過專門訓練的人則無法直接參與,因而導致一般會眾對於唱詩讀經的機會逐漸減少,對於參與禮拜的角色和地位也處於被動狀態。

  主後三百六十三年的老底嘉會議( Council of Lacodicea )議程的第五十九條議案又制定,除了聖經裡面的詩歌和經文外,禁止私人所自創的詩歌在禮拜中唱頌,未經當局認可的詩詞也一律管制不得引用。另外,對於禮拜的聖詩之規定又更為嚴苛,凡未受過特別訓練者,一律不准吟唱聖詩,唯獨主理者( Leader )有讀經的權利,聖歌隊 ( Choir )才可吟唱聖詩。如此一來,會眾不但處於被動狀態,連唱聖詩的機會也完全被剝奪,致使會眾成為名符其實的「坐禮拜」;「做禮拜」的權利幾乎全被剝奪。

  再者,基督教隨著羅馬帝國政治勢力進入歐洲大陸後,又深受拉丁文化的影響,拉丁文成了禮拜的主要語言,聖經也因此被翻譯為拉丁文。之後, 拉丁文的禱告文、禮拜的儀文、聖歌隊所吟唱的詩詞....等,幾乎全是拉丁文出版品。會眾們從以前的「坐禮拜」,乃變本加厲的轉成為「看禮拜」。因未受過拉丁文教育的會眾,根本無法瞭解拉丁文的一切經文、禮儀和聖詩。這對參與禮拜的人來講,可謂沒有實質的意義可言,委實不甚公平。而且禮拜的內容與程序,也只偏重禮儀( liturgy )的安排與進行,導致外在的儀式常掩蓋禮拜的實質和內涵。

  這樣的情景一直到宗教改革前,幾乎沒有多大改變,使得宗教改革家馬丁路德( Martin Lurther, 1483-1564 ) 約翰加爾文( JohnCalvin, 1509-1564 )、慈運理 ( Ulrich Zwingli, 1484-1531)等人,對此一制度垢病不已,而激起改革禮拜制度與教會音樂的聲浪。

  改革者認為,在禮拜的儀式進行中,不能有不平的特權(privilege )存在,每一位會眾皆有「直接」參與禮拜的權利,而這個權利是屬於全體參與者。換言之,凡是上帝的兒女,都享有這份「萬民皆祭司」的權利,人人可唱聖詩讚美上帝,個個可讀經並領受上帝的話。因為禮拜基本上是一種讓上帝子民能共同參與的活動( corporate activity ),所以每一位會眾皆有這些基本權利到上帝的面前敬拜祂,不需要任何神甫或媒介。參與禮拜的人應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性,不應完全處於被動和受限之狀態;否則,便會失去共同禮拜( corporate worship )的意義。

  但是,在宗教改革後的近五百年間,改革宗的教會,卻在「替嬰兒洗澡後,將嬰兒及骯髒的洗澡水一起倒掉」並「徹底清除」的情況下,並沒有保留禮拜的優點。轉而重視上帝話語的詮釋,致使「講道」成了禮拜的主要重點,忽略了信徒參與「共同禮拜」的真諦,導致禮拜的僵化與過於理性,形成了「聽」禮拜的局面。長久以來,改革宗的教會又在不知更新的情況下,使得會眾從「坐」到「看」再到「聽」禮拜不一而足。

沒有留言:

聯絡表單

名稱

以電子郵件傳送 *

訊息 *